雇主让女友代写工资欠条后耍赖不认账,律师代理先诉其女友再追加雇主终胜诉
雇主让女友代写工资欠条后耍赖不认账
律师代理先诉其女友再追加雇主终胜诉
【案件索引】
一审诉讼: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1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鸿律师林刚、马宗垒
被告:李某(被告焦某某的女友)
被告:焦某某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主张】
原告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某、焦某某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月份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活动,2018年2月5日结算劳动报酬时,被告尚欠原告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1月份劳动报酬6000元,被告李某以“李昕泽”的名义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并未欠原告任何钱款。王某某是跟焦某某打工的。2018年2月5日,我确实以“李昕泽”的署名签过一张欠条,但那只是一份模板。当时,王某某找焦某某要工资,要求焦某某给其出具工资欠条,因文化水平不高,焦某某让我教他怎么写欠条,我才以“李昕泽”名义书写了一份欠条模板。我和焦某某当时经人介绍在出对象,“李昕泽”是我的网名,后来我和焦某某没有再继续相处,王某某的这笔钱应找焦某某要,和我没关系。原告诉称受雇于我不能成立,我自2010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一直在临沂罗庄城东利群时尚广场工作,我是全日制工作,并无其他兼职。另因临近春节,当时我出于同情,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300元。
原告根据被告李某的答辩申请追加被告焦某某为本案被告。
被告焦某某辩称,我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欠条,这张6000元的欠条,当时我和原告算账的时候,正值春节,我手头没有现金,原告让我出具欠条,但我不知道怎么写,当时我和李某处对象,李某给我写了一张欠条,让我照着写,我照着李某写的欠条给原告出具了另一份欠条,数额为5440元,欠条上有我的签名。李某写的6000元的欠条当时没有撕坏,就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我一直没有在意,后来不知道怎么到了原告的手中,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一直有我办公室的钥匙。
【案件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某某系被告焦某某雇佣的员工,被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某之前系恋爱关系。被告焦某某欠原告王某某2017年11月、12月和2018年1月工资,2018年2月5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焦某某协商,由被告李某当场微信支付原告1300元,剩余6000元由被告李某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王某某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份合计工资6000元”,另备注:要回欠厂款给小王再清账。署名李昕泽,系李某曾用名。
【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焦某某雇佣原告从事劳务活动,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李某三人共同协商、对账,在焦某某的授意下,由李某为原告王某某出具6000元工资欠条一份并当场支付13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和三人协商相关事宜的录音为证。被告焦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6000元工资。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及付款期限,法院支持自起诉催告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判决: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0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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