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11/7 14:22:43 点击数:
导读: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北京德鸿林刚律师接受北京东方**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被员工彭*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员工提供

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德鸿林刚律师接受北京东方**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被员工彭*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员工提供的打卡记录录屏虽然记录了自己账户登录纷享销客并截图的全过程,但未显示公司安排其加班的相关信息,故本委不予采信。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彭*光未就其存在平时延时、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彭*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均不予支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77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彭*光的全部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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