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4 16:19:21 点击数:
导读: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03-14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1-03-14 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 、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参考1:

探亲假、年假怎么休?

  春节将至,许多在外工作的人又在盘算春节回家探亲能休多长假的事儿了。下面探讨一下国家关于探亲假和带薪年假的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

  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享受探亲待遇的劳动者条件和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探亲假期内待遇。

  (1)条件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规定也考虑到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所以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按一般常理来加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亲假权利的员工现在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笔者的理解,上述单位应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待遇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单位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带薪年假

  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劳动法》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具体的按工龄享受的休假天数,劳动人事部没有总括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的人事局规定了具体的工龄和休假天数的内容。

 

参考2:

   一、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全休可给四十五天 ,车船费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二、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1、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

  2、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

  3、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休探亲假,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期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人薪发[1994]11号)

附: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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