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xml:namespace>
陈某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刚及李颖代理应诉。
陈某某除仲裁阶段所主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58元、工资4424.6元以及加班工资7247.32元、工资差额1423.09元外,增加请求:补缴未缴纳社会保险17898.82元;补缴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6712.06元;加付一倍的赔偿金46231.27元。
代理人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给予有力的反驳:一、陈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除试用期差额600元外已全部支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工资数额不但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反而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所以,根本不存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和2010年9月工资差额的问题。二、陈某某于?xml:namespace>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6404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600元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