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2-20 20:17:56 点击数:
导读: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陈某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陈某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刚及李颖代理应诉。

陈某某除仲裁阶段所主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58元、工资4424.6元以及加班工资7247.32元、工资差额1423.09元外,增加请求:补缴未缴纳社会保险17898.82元;补缴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6712.06元;加付一倍的赔偿金46231.27元。

代理人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给予有力的反驳:一、陈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除试用期差额600元外已全部支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工资数额不但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反而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所以,根本不存在20098月至20103月和20109月工资差额的问题。二、陈某某于2010928离职并非答辩人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事实。陈某某自2010929开始不到答辩人处工作,答辩人多次通知其上班未果。无奈,答辩人曾于20101018登报通知陈某某回公司上班,陈某某仍不同意到答辩人处工作,并声称自己已于2010928日离职,不再是博友公司的员工。所以,答辩人对其离职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陈某某要求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三、陈某某在职期间不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其要求支付周六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四、陈某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五、陈某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为由主张加付1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6404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600元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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