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就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答记者问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08-9-4 21:05:58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劳动局就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答记者问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涉及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诸多根本利益的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单位与职工的劳…

                北京市劳动局就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答记者问

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涉及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诸多根本利益的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利等方面有哪些亮点呢?日前,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国家机关招用劳动者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负责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劳动者,只要有用工行为,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除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等,这些单位有用工行为,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决定重大事项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记者: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哪些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呢?

    负责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记者:用人单位自何时起要与劳动者及时建立劳动关系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负责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满一年不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在何时订立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负责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孙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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