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林刚律师代理孙先生诉北京**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金偿金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胜诉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2-22 18:25: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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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林刚律师代理先生诉北京**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金偿金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胜诉

先生诉北京**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先生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林刚律师代理,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于20091117作出京海劳仲字[2009]12327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网信公司一次性向孙先生支付20085112009930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800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网信公司一次性向孙先生支付2009819日至2009930日期间克扣工资5471.26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网信公司一次性向孙先生支付2009101日至20091013日期间工资1765.51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网信公司一次性向孙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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