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14 19:21:30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823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38元调整到39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91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91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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