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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刚律师,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临沂分所主任。联系电话:138107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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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
    哺乳期的老大保障 已回复2009/4/10 11:14:07
    您好;
         我产假4月份结束5月份应该正式上班,但是前几天公司打电话说公司效益不好,可能要倒闭,说让我找找后路,我说我找不到想去上班,公司就说来也行,原来的工作不能做了,因为我休产假期间已经有人顶替我了,只能作销售,工资是底薪加提成(要比原来的工资低),其实我们公司去年12月开始到现在就发员工的80%的工资了,2009年到现在还没发呢。而且我们公司没签劳动合同。
              1、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2、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有哪些照顾呢?
    律师回复
    你好!
    一直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首先,针对你提供的情况,你可要求从事以前的工作;也可以公司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及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注意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1、支付克扣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其次,关于哺乳期: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4/26 2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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