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公司顾问
  • 新法解读
  • 劳动关系
  • 工资工时
    • 劳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 特殊保护
  • 部分案例
  • 仲裁诉讼
    • 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诉讼
    首席律师


    林刚律师,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临沂分所主任。联系电话:13810750909

    最新推荐
    • 北京德鸿林刚律师代理的章先生不服三河... 
    • 雇主让女友代写工资欠条后耍赖不认账,... 
    • 打卡记录信息截屏未显示公司安排其加班... 
    • 母公司委派副总担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因送达程序违法被法...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 北京劳动律师林刚林刚律师代理罗某与北... 
    • 《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点击排行
    • 北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 北京事假和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地址及联... 
    •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及... 
    • 劳动仲裁答辩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 
    • 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 
    您现在的位置:北京劳动律师 >> 留言咨询
    咨询问题
    公司解聘不成,反咬一口 已回复2008/3/3 11:17:57
    您好

    我是北京某外商独资(英属阿曼群岛)公司直属驻某地研发部的员工。
    2008年2月中旬,我被公司起诉到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理由是合同有效期内,我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裁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2万元。

    我所能够出具的证明:
    1、电子邮件:公司提出解聘、以及我们几人与公司交涉补偿金的过程
    2、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同事的证言——公司拖延至今未提供该协议的书面版本,也未提供交接的书面材料,因此只有证言
    3、仍在有效期的合同——公司方面也依据该合同要求裁定我旷工
    4、我们的工作场地不是在北京——工资卡转账记录、同事证言,甚至可以请求合租办公场地的公司和员工出证言
    5、工资卡转账记录:公司自当日起就没有给我发放过工资——工资仅仅发放到当日
    问题就是:
    1、我是否能充分证明公司单方面解聘并既成事实的情况?
    2、如果不能,是否改而主张驳斥公司的“旷工”依据不充分,从而要求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并以此为由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选择这种方式,我胜诉可能性有多大?

    另外,我本人不方便到北京出庭,是否委托北京的律师代为出庭质证更为妥当?
    如果这样,律师费用如何?
    ——我需要好好掂量一下,心理压力实在太大了

    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因有些情况不能全面了解,所作解答仅供叁考:
    1、本案的关键是公司提出解聘的事实是否能证明。如果能证明公司已经向你提出解聘了,就不存在公司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之说。公司法给你的电子邮件和相关的证人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如果能证明公司提出解聘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2、如果不能证明公司提出解聘的事实,你可以反驳公司的“旷工”依据不充分,同时,还要看你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如果公司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你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3/5 10:21:41
    • 关于我们
    • 网站动态
    • 部分案例
    • 文书范本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管理登录

    ‍‍

    本站声明: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公益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律文化,交流执业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于其他网站,目的系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站将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本站内的自创文章,著作权属于本网站及作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转载须经本网站书面授权,否则构成侵权!谢谢合作!

    法律顾问:林刚律师,电话:138107509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一层东侧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www.bjldzy.com)邮箱:bjlingang@163.com邮局系统登录

    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10054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