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已回复2010/4/20 18:12:20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7月10日签的,2008年7月10日生效,培训期至2008年10月9日,实习期至2009年7月9日。这份合同里有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规定:如果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有权利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规定服务器以及违约金责任,新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新协议规定为准。
2008年7月11日签订培训协议,内容:培训费是3万3,规定的是乙方接受培训后,需为甲方服务3年以上,即3年以内不得辞职或调离甲方公司,否则要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协议例外规定,培训期间,薪水1500/月,实习:3000/月,工作期间:4000-8000/月。
在去年我已经续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我做的很好,但是公司一直不考虑给我涨工资。现在工资是4000,对目前的工资不是很满意,想找公司去谈一下,万一它不给我涨工资又不让我辞职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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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4/27 13: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