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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刚律师,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临沂分所主任。联系电话:138107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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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
    一切尊重法律 已回复2010/11/9 2:17:58
    尊敬的林刚律师:您好!
    自古道:成败认英雄!
    请你帮忙拆招。用人单位是一个分公司。08年底完善改制,要求职工置换身份,就是单位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分公司负责人又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签订09年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报给劳动保障部门在册的只是部分职工,还有大部分职工(包括本人在内),在合同期里,把我们这部分职工都说成是与单位无关的人,而且在09年6月底,把我们这部分职工该交的养老保险金是在个人窗口缴纳的个人险。后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钻法律空子,在09年9月,总公司又去工商部门把分公司注销,重新注册个新公司。因单位存在着多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在09年11月份正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我起诉分公司,仲裁不受理,说我主体不适格,我起诉新公司,说我没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该我的权利就这样被仲裁剥夺。10年2月8日我去法院,当月25日通知我3月15日开庭,竟此一次,等到9月26日,看到法院裁定:说我与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被告新公司虽由总公司出资成立,但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又一次被剥夺了我的权利。10年9月30日我再上诉,10月22日中院通知25日开庭,11月8日寄来了裁定书,二审认为,我诉请法院判决被上诉新公司给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却未能提供其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的诉求就是要对方按当时签订的合同尽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为什么这么一起合法权益遭侵害案,明明受法律保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且有法律界定明确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却得不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及终审法院的支持。
    律师回复
    你好!
    已回复电子邮件。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2 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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