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要求是否已经过期?
已回复2011/5/16 16:56:20
我公司某员工在2010年4月1日辞职离开,今年2011年5月份又找到我公司,要求补缴当初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请问,他的要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就?是否还有效?谢谢?
你好!
该员工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涉及投诉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仲裁申请时效。投诉时效是指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超过两年,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处理。但要注意,如果违法事实存在连续性,则投诉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比如说,该员工投诉的事实发生在两年前且没有持续到两年内,他的投诉就超了时效。如果他投诉的事实发生在两年内或虽发生在两年前但持续到两年内,该投诉就没有超过投诉时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5/17 10: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