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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刚律师,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临沂分所主任。联系电话:138107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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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 已回复2008/10/6 0:09:01
    我想咨询下,我公司是一家合资上市企业,到现在我在公司已经工作4年多了。08年前一直没有劳动合同,07年11月公司因新劳动法下发才和我们签的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1,合同到现在都没有发给个人,是否合理?2,合同中没有注明具体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只是在职位处分为管理岗、业务岗、售后岗等大体岗位,而工资只是写着当年北京的最低工资。请问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合理?3,我之前的年假都没有休,因公司没有休年假的规定,我现在可否要求补休或是发放双工资?4,公司的工资制度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这些加在一起才是我的工资,其中奖金部分按照公司完成任务的比例拿(也就是说完成多少任务就用奖金这部分乘以任务比例来发),而我在今年5月开始休的产假,请问我是否也应按照上班员工一样来乘以这部分比例(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参与此工资方案)。且还有一部分奖励,是按照岗位比例分配的,但是休假期间也给停发了,请问是否合理?5,产假期间的过节费和福利都给停发了,且公司没有明文规定,都是历来的口头的规。6,如果公司现在补充上规定后,我是否还能要回?

    律师回复
    你好!
    非常抱歉,最近比较忙,经常到外地出差,未能及时答复,请见谅!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到现在都没有发给个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不合理。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由此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符合《劳动合同法》。但有个情况需要注意,《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关于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可通过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经集体协商程序处理。
    3)你可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否则,单位应按照你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关于你的产假工资,请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5)关于过节费及福利,公司以你休产假为由停发不合理。
    6)公司现在补充上规定,对之前已发生的情况不具有约束力。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0/30 1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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