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罚则

作者:林刚律师 来源: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7-12-14 20:20:11 点击数:
导读: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罚则原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罚则

    

    原规定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略)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解读:

    1、《劳动合同法》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2、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律师献策: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合同签约管理上应当设计完备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加强用工管理,避免出现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严格禁止下属部门随意用工,建立严格的用工部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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