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目录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确保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合法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罚则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四: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待续)
林刚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确保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合法
原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 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除重申原规定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
2、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③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献策: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分为三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确保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因规章制度违法而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避免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