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书
答辩人 |
单 位 |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
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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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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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
职 务 |
董事长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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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住 址 |
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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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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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私企 |
因陈某某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陈某某2010年9月的工资已经付清。
陈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擅自离职后一直未到答辩人公司上班,致使其2010年9月1日至9月28日的工资无法结清。2010年 10月28日,答辩人将工资3832.64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某的工资卡。
第二、陈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已全部支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工资数额不但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反而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所以,根本不存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工资差额的问题,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不能成立。
第三、陈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离职并非答辩人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事实。陈某某自2010年9月29日开始不到答辩人处工作,答辩人多次通知其上班未果。无奈,答辩人曾与2010年10月18日登报通知陈某某回公司上班,陈某某仍不同意到答辩人处工作,并声称自己已于2010年9月28日离职,不再是答辩人公司的员工。所以,答辩人对其离职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陈某某要求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理不通。
第四、陈某某在职期间不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其要求支付周六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仲裁请求皆不能成立,请求仲裁委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仲裁委予以采纳!
答辩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