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员工起诉-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薪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作者:林刚律师 来源: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16 15:43:52 点击数:
导读:民事起诉书原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院**单元**号。电话: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号**大厦**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工…

民事起诉书

原告:林某某,女,*****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院**单元**号。电话:

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大厦**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要求支付20083月至20085月以及20094月至20095月工资10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2、要求支付20073月至20082月以及20086月至20093月工资26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000元;

3、要求支付200712月以及200812月的双薪差额4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4、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93.76

以上共计560893.7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31,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200731起至201031止。被告任命原告担任IT部门总经理职务,约定原告的年薪人民币260000元,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工资标准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支付工资方式为:每月25日支付当月工资20000元,公历年底1225支付双薪40000元。

原告入职后,公司领导说,由于公司初创,资金紧张,给原告每月先发工资8000元,以后再补齐。所以,被告每月暂支付工资8000元。

20075月,被告新招部分员工,被告认为三年劳动合同期限过长,便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便于统一管理,被告要求将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一年一签,工资标准不变,并保证以后将工资补齐。所以,双方于2007523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又签订过二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终止期限为2010228。期间,原告的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08年3月至5月以及2009年4月至5月共5个月分文未付,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0万元;同时,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以及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共22个月,每月暂发800元,被告每月欠发工资12000元,共计欠发原告工资264000元;另,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12月、2008年12月的双薪差额共计40000元。

2009531,被告以岗位调整取消IT总经理职位为由单方通知原告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即使被告致使岗位调整取消IT总经理职位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也必须先与原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只有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被告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与原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又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所以,被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93.75元[(44715/年÷12个月×3)×2.5个月×2]

原告提起仲裁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裁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未支持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审理。

此致

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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