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员工起诉-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薪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民事起诉书
原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院**单元**号。电话:
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号**大厦**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要求支付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以及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工资10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2、要求支付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以及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工资26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000元;
3、要求支付2007年12月以及2008年12月的双薪差额4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4、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93.76元
以上共计560893.75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入职后,公司领导说,由于公司初创,资金紧张,给原告每月先发工资8000元,以后再补齐。所以,被告每月暂支付工资8000元。
2007年5月,被告新招部分员工,被告认为三年劳动合同期限过长,便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便于统一管理,被告要求将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一年一签,工资标准不变,并保证以后将工资补齐。所以,双方于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08年3月至5月以及2009年4月至5月共5个月分文未付,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0万元;同时,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以及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共22个月,每月暂发800元,被告每月欠发工资12000元,共计欠发原告工资264000元;另,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12月、2008年12月的双薪差额共计40000元。
原告提起仲裁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裁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未支持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审理。
此致
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
2010年 月 日
-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 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 劳动律师代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陈某某工资等争议劳动仲裁胜诉
- 代 理 词(代理员工起诉-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薪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劳动仲裁答辩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假工资等)
- 北京劳动律师林刚代理的伊女士与**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宣判
-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某要求北京****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
- 北京劳动律师林刚代理伊小姐诉**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