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代理员工起诉-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薪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0-12-16 15:51:05 点击数:
导读: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特作如下的代理意见:一、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关于支付原告林某某工资(裁决书第一至三项)的裁决是对的。原告提起诉讼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特作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关于支付原告林某某工资(裁决书第一至三项)的裁决是对的。原告提起诉讼是基于裁决书对以下请求未予支持:1、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被告应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本案中,虽然被告取消IT总经理职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所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事实;

2)被告既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也未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四、被告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93.76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林刚律师

                                                       201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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